(2014)公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张亚贤等2人与李清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贤,李文东,李清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张亚贤,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彬,系范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李文东,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彬,系范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清文,男,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原告张亚贤、李文东诉被告李清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亚贤、李文东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贤、李文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贤、李文东撤回对被告李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