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张优政、张小明、吕泽周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张优政,张小明,吕泽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41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胡小焕,主任。委托代理人都忠秋,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优政,男,57岁。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明,男,50岁。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泽周,男,40岁。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诉被告张优政、张小明、吕泽周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利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