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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赵顺利、徐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军,赵顺利,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王建军。被申请人赵顺利。被申请人徐涛。申请人王建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顺利、徐涛价值5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告之申请人,如果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队将依法发还对方事故车辆。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就地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涛名下、由被申请人赵顺利驾驶的牌号为鲁Q7H2**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树峰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