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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云与刘万军、刘万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刘万军,刘万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刘云,农民。委托代理人:胡东勋,农民。被告刘万军,农民。被告刘万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诉被告刘万军、刘万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