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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徐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卞平芳与居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平芳,居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徐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卞平芳,女,1958年7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居金成,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平芳与被告居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卞平芳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居金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平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居金成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卞平芳已预交),由卞平芳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