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池奎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池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856号罪犯池奎成,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顺昌县人,小学文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顺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奎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7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池奎成减刑一案退回武夷山监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