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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建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及生活习惯不同,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2011年2月份,因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因实施家庭暴力致家庭破碎,应赔偿原告1万元,原告被殴打后经常就医,且分居之后居无定所,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被告应给与经济帮助1万元。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和给与经济补偿1万元。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3月13日,原告蔡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谦让,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通过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因一些家庭琐事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双方产生感情纠纷。但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彼此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