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赵红侠与刘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侠,刘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赵红侠,女,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瑞雪,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赵红侠诉被告刘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元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瑞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侠诉称:2012年1月28日,被告刘瑞雪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月息2分,从201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瑞雪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8日,被告刘瑞雪向原告赵红侠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本案借款出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瑞雪拒不偿还,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证人胡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赵红侠与被告刘瑞雪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赵红侠要求被告刘瑞雪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瑞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瑞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瑞雪负担(随案款一并给原告赵红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含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