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终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湖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湖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刘和军,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湖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徐英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德彬,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玉豪,巢湖市卧牛山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湖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一初字第02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上诉人刘和军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