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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葛元玉与原审被告魏廷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廷堂,葛元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民申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魏廷堂,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志,男,1945年3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元玉,女,1956年6月2日生,汉族。原审原告葛元玉与原审被告魏廷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魏廷堂不服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魏廷堂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葛元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葛元玉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魏廷堂未能举证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魏廷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廷堂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忠林审 判 员  陶建荣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