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刑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熊朝伟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朝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刑执字第988号罪犯熊朝伟,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该犯因贪污罪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军事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军空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09年2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曾于2012年6月15日减刑9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辽宁省辽阳第一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朝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维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