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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佳佳与商水县东城区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佳,商水县东城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行初字第20号原告张佳佳,男,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被告商水县东城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马红杰,主任。原告张佳佳不服被告商水县东城区办事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商水县东城区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佳佳负担。审判长  王海水审判员  靳艳菊审判员  郭晶晶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