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东执字第0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龙燕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燕,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337-1号申请执行人龙燕,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时军,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时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时军五日内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时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时军有皖A×××××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时军所有的皖A2K0**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时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时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时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时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