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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波亿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亿拓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志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宁波亿拓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飞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志量,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宁波亿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志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查无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可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