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谢广红与左阳、黄晓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广红,左阳,黄晓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广红,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甘肃省陇南地区,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晓英,女,成年,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韶关市韶南大道**号鑫源花园第*栋首层及*层。负责人:许洪兵,经理。再审申请人谢广红因与被申请人左阳、黄晓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广红申请再审称:粤北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建议其休息51天,二审判决关于其误工费的计算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谢广红在粤北人民医院治疗15天后,继续在核工业七四三矿医院开中药治疗,三次病假分别为7天,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谢广红的误工时间为36天、误工费为2652.9元并不当,谢广红认为二审判决关于其误工费计算错误,但并无提供证据证实,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谢广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广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