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建宏盗窃减刑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004号罪犯黄建宏,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邵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3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余刑不足,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黄建宏减刑一案退回武夷山监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