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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申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燕华、华钰洁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燕华,华钰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申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机构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黄燕华,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华钰洁,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燕华、华钰洁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燕华、华钰洁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通过上杭县交通警察大队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黄燕华、华钰洁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申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黄燕华、华钰洁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