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兴武与杨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武,杨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李兴武,男,汉族,1959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杨国斌,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武诉被告杨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审 判 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