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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兴武与杨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武,杨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李兴武,男,汉族,1959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杨国斌,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武诉被告杨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审 判 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