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少林,武汉市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喻建强,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437号申请人李少林,委托代理人罗岳(一般代理),湖北杨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喻建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喻建强,被申请人张静,申请人李少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670000元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喻建强、张静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少林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小区F组团21栋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湖字第2048**,建筑面积129.69平方米)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强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喻建强、张静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少林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住宅小区F组团21栋1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湖字第2048**,建筑面积129.69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