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林炎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737号罪犯林炎冰,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炎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炎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炎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炎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炎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一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一一年、二○一二年、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7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炎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炎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