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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作选、柳爱玲与江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选,柳爱玲,江志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赵作选。原告柳爱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红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振祖,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春。委托代理人陈青卫,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选、柳爱玲与被告江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选、原告柳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仁峰审判员  李 珂审判员  顾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泽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