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作选、柳爱玲与江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作选,柳爱玲,江志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赵作选。原告柳爱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红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振祖,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志春。委托代理人陈青卫,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强,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作选、柳爱玲与被告江志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作选、原告柳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纪仁峰审判员 李 珂审判员 顾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泽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