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72号_陈文欣诉陈惠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陈某甲,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乙,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丹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