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蒯兰、童建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蒯兰,童建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东亚角洞水库。法定代表人:莫丹蔚。委托代理人:叶春花、周淑婷,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蒯兰,女,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被告:童建均,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诉被告蒯兰、童建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