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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王永跃与韩勇、赵双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跃,韩勇,赵双,蔡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王永跃,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灵,安徽省颍上县慎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勇,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双,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朋,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086713-6。负责人:马宝东,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美子,该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8626-5。负责人:郑亚东,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柳,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跃诉被告韩勇、赵双、蔡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良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王永跃负担。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传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