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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马建荣与金削兴、陈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荣,金削兴、陈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马建荣,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金削兴、陈翠琴,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荣与被执行人金削兴、陈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陈新寿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