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武XX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XX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446号罪犯武XX,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罪犯武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武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6次,2012年11月、2013年7月共获得表扬2次。该犯于本次考核期间共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XX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