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窑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薛道斌与新沂市窑湾镇曹窑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道彬,新沂市窑湾镇曹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薛道彬。委托代理人庄两省,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沂市窑湾镇曹窑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道斌与被告新沂市窑湾镇曹窑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雷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