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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518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四年四月一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据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世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