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章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孟某,男,生于1985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孟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