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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长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翁国华、周靓与许月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华,周靓,许月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商初字第275号原告:翁国华。原告:周靓。被告:许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华、周靓与被告许月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国华、周靓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国华、周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华、周靓撤回对被告许月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缓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翁国华、周靓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