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乐县支行与伍定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伍定琪,欧万刚,莫丽娜,盛卫华,庄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负责人:蒋志艳,行长。委托代理人:盘富珍,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伍定琪,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欧万刚,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莫丽娜,女,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盛卫华,女,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庄克健,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广西平乐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伍定琪、欧万刚、莫丽娜、盛卫华、庄克健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定琪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有刚审判员 李 继审判员 张小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宗海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