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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广田与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田,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27号原告赵广田,男,1944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城郊村西郭家街屯。被告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广瑞职务总经理地址:双阳区通阳路255号原告赵广田诉被告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田撤回对长春通阳储备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逯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