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颜礼新与合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礼新,合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790号原告:颜礼新,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合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礼新与被告合肥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礼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珊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