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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四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卫华诉被告张冬娟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华,张冬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民四初字第00072号原告张卫华,男。被告张冬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华诉被告张冬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华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卫华负担。审判员  毛天亮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平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