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商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风茂、窦兴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风茂,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商初字第1463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树垒。被告林风茂。被告窦兴海。被告李元中。被告徐依成。被告窦胜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朐农商行)与被告林风茂、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朐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朱树垒,被告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风茂、窦兴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临朐农商行诉称,2013年1月12日,借款人林风茂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1日,该笔借款约定月利率5‰上浮90%。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为偿还该笔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其余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现依法请求解除被告林风茂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并判令五被告偿还所欠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均辩称,担保属实,但该款应由借款人林风茂偿还。此外,林风茂的妻子与林风茂早已离婚,并未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原告给林风茂发放贷款不符合规定。被告窦兴海、林风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林风茂、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与临朐农商行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五人互为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借款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合同期间自2012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在此期间被告林风茂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0000元。临朐农商行依据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于2013年1月12日向被告林风茂发放贷款200000元,借款到期为2014年1月11日,利率为9.5000‰。被告林风茂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3月20日,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借款合同已到期而五被告仍未还款,而申请撤回解除被告林风茂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临朐农商行与被告林风茂、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林风茂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因在诉讼过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林风茂及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仍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故对原告申请撤回解除被告林风茂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被告林风茂借款逾期未予偿还,被告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对其抗辩主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被告林风茂、窦兴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风茂返还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窦兴海、李元中、徐依成、窦胜海对被告林风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林风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