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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国军与周成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军,周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395号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委托代理人马大政,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成玉。袁国军与周成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淮陈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成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各项损失62791.1元;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申请执行人袁国军承担500元,被执行人周成玉承担588元。因被执行人周成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周成玉位于淮安市河畔花城16号楼208室房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国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袁国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周成玉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周成玉位于淮安市河畔花城16号楼208室房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国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成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国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陈民初字第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姚立勇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