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方爱仙与程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仙,程日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方爱仙,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程日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仙诉被告程日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爱仙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爱仙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仙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剑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