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生明与王培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明,王培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周生明。被告王培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明诉被告王培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生明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生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生明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