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和诙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和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878号罪犯张和诙,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州市仓山区。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和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4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和诙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2月因无正当原因,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欠产10%被扣1分;2013年7月因殴打罪犯孙诗寿被扣3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和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