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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吴鹏鹏、黄凯、王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吴鹏鹏、黄凯、王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514号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吴鹏鹏、黄凯、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吴鹏鹏、黄凯、王超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