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吴鹏鹏、黄凯、王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吴鹏鹏、黄凯、王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514号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吴鹏鹏、黄凯、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吴鹏鹏、黄凯、王超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