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永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040476-7。委托代理人:朱迪伟,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金永锋,成年。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全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