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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汉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22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宗剑,宣汉县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4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