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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呈超、宁旭日与宁旭日、宁允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呈超,宁旭日,宁允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审理原告陈呈超与被告宁旭日、被告宁允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商初字第437号原告陈呈超。被告宁旭日。被告宁允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呈超与被告宁旭日、被告宁允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新德审 判 员  郭克祥人民陪审员  任君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邴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