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黄少痴、苏莹凤、苏莹梅、苏潮源与梁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少痴,苏莹凤,苏莹梅,苏潮源,梁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肇怀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黄少痴,女,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苏莹凤,女,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苏莹梅,女,汉族,2001年10月7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苏潮源,男,汉族,1935年5月5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梁自发,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关于黄少痴、苏莹凤、苏莹梅、苏潮源与梁自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自发应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55696.51元、退付诉讼费4338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应承担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故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案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欠的赔偿应当继续清偿。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苏罗群审判员 伍国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