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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蔡春水与兖霞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水,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蔡春水。被执行人兖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水与被执行人兖霞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兖霞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6)高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