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蔡春水与兖霞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水,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蔡春水。被执行人兖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水与被执行人兖霞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兖霞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6)高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