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诉陈玉彪、王淑巧支付令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陈玉彪,王淑巧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府前街。负责人翟相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兵,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钢,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陈玉彪,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被申请人王淑巧,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广宗支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4年4月27日发出(2014)广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玉彪、王淑巧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陈玉彪、王淑巧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年4月27日(2014)广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世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