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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张嘉桐与于浩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200-1号沈阳铁路局长春工务段:我院对申请执行人张嘉桐与被执行人于浩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于浩瀚未能按(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因被执行人于浩瀚在沈阳铁路局长春工务段每月有工资收入,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提取被执行人于浩瀚工资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柒佰贰拾捌元(¥236,728.00元)。自2016年1月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于浩瀚工资收入人民币壹仟伍百元(1500.00元),每年12月份将全年(1-12月份)强制执行的款项扣划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内。收款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吉林银行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7770120111000003附:(2014)长经开执字第200-1号执行裁定书联系人:申世永联系电话:8855****、1351447****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