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化方与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李成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徐化方,李成海,徐丙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余德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化方,滕州市航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徐秀萍,枣庄薛城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成海。原审被告:徐丙茂。上诉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化方、原审被告李成海、徐丙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徐化方及委托代理人徐秀萍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成海、徐丙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上诉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孙 微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