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曲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汤春林与盐城市众益运输有限公司、陆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春林,陆文明,盐城市众益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曲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汤春林,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俊杰。被告陆文明,男,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告盐城市众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10号。原告汤春林与被告陆文明、盐城市众益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春林之委托代理人钱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文明、众益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春林诉称,2012年6月27日15时43分,被告陆文明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苏J×××××重型厢式货车沿336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27K+100M地段时,与驾驶苏12513**变型拖拉机相向行驶的我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陆文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现我已治疗终结并已定残,被告陆文明所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商业三者险及交强险已理赔完毕。现我就不足部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各项损失86327.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一份;2、被告众益运输公司的行驶证及被告陆文明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保险单复印件;4、泰兴市江洋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5、原告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6、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处方、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上海汇丰大药房连锁店收款凭证;7、宜山店华联超市收银条;8、交通费发票;9、泰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0、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书及车损清单、停车费发票。被告陆文明、众益运输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通过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并结合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2年6月27日15时43分,被告陆文明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苏J×××××重型厢式货车沿336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27K+100M地段时,与驾驶苏12513**变型拖拉机相向行驶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2年8月2日作出兴公交认字(2012)第03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文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春林不承担事故责任。苏J×××××重型厢式货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原告先后至泰兴市人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2012)泰曲民初字第0630号案件),要求被告陆文明、众益运输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医疗费128351.51元(原告在该案中共主张医疗费299351.51元,扣除被告陆文明给付的171000元,本案中所主张的医疗费不包括在299351.51元内),本院判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中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陆文明赔偿原告118351.51元,被告众益运输公司对被告陆文明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0月19日,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所驾驶的苏12513**变型拖拉机的车辆损失鉴定为26540元。2013年3月13日,泰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误工期以36周为宜、护理期以24周为宜,营养期以24周为宜。2013年6月20日,原告又因本起事故以陆文明、众益运输公司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2013)泰曲民初字第0521号案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96327.45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陆文明、众益运输公司的起诉,并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项目责任限额及财产损失项目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2000元(伤残费用项目为110000元、财产损失项目为2000元)。另查明,原告系拖拉机驾驶员。被告陆文明为苏J×××××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于众益运输公司。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关于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此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除法定免责事由外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已就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2000元内承担了全部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因被告陆文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被告陆文明予以赔偿。鉴于该肇事车辆挂靠于被告众益运输公司,故众益运输公司对被告陆文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赔偿项目:①医疗费,原告主张14213.57元,其提供的医疗文证证实除本院(2012)泰曲民初字第0630号案件中所主张的医疗费外,另发生医疗费12653.57元,本院予以认定;②营养费,原告主张3360元。经鉴定,原告的营养期以24周为宜,按20元/天计算,应为20元/天×7天/周×24周=3360元。该损失项目合计12653.57元+3360元=16013.57元。2、伤残赔偿项目为:①误工费,原告主张24668.28元。原告所举证据能证实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其主张按35242元/年计算不超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院予以认定。经鉴定,原告的误工期为36周,误工费为35242元/年÷365天/年×7天/周×36周=24331.46元;②护理费,原告主张19320元。经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以24周为宜。原告所举证据证实其在2012年6月27日至2012年11月20日期间由汤丽霞护理,汤丽霞护理的期限为147天,按汤丽霞在原告事发前月平均工资3450元计算,在此期间的护理费为3450元/月÷30天/月×147天=16905元,其余期限的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为80元/天×(7天/周×24周-147天)=1680元。护理费共计16905元+1680元=18585元;③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2973.60元。原告被鉴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其要求按上一年农村居民民纯收入12202元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故残疾赔偿金为12202元/年×20年×30%+12202元/年×20年×20%×10%+12202元/年×20年×10%×10%×2=82973.60元;④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14000元;⑤交通费,原告主张4252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原告的医疗地点及病情,本院酌定为2000元。该损失项目合计为24331.46元+18585元+82973.60元+14000元+2000元=141890.06元。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原告主张26540元,有泰兴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为据,本院予认定。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所主张的损失为16013.57元+141890.06元+26540元=184443.63元,扣除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费用赔偿项目及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已赔偿的112000元,被告陆文明应赔偿原告184443.63元-112000元=72443.63元,被告众益运输公司对被告陆文明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春林72443.63元,被告盐城市众益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汤春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鉴定费156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陆文明负担284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陆文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被告众益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