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4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集达供热中心与赵艳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集达供热中心,赵艳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4771号原告北京市集达供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行宫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仉东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该单位会计。被告赵艳华,女,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集达供热中心与被告赵艳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集达供热中心撤回对被告赵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集达供热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淼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江 来源:百度搜索“”